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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育苗工程项目”中后期管理的通知

2011-06-20 10:19:00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本文

 为充分发扬广东高校青年科研工作者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鼓励高校优秀青年人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加强我省高层次后备人才的培养,2008年教育厅立项支持了第一批“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简称育苗工程)项目。
为加强项目管理,教育厅于2010年9月颁布了《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施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现针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问题,就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强调如下:
一、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应注明“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Distinguished Young Talents in Higher Education of Guangdong, China,缩写:FDYT)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得列入结题(验收)材料。
二、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结题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题(验收)报告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所规定的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育苗工程培育项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于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将课题研究相关材料和专家论证意见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其他形式予以核实,经核实通过者可准予调整或中止项目。
五、凡项目执行期满,未按规定办理结题(验收)的负责人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的其它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