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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校组织部<<关于推荐选派第八批科技副职人选的通知>>

2011-12-09 14:46:00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点击: 收藏本文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第八批科技副职选派工作的通知》(粤组通〔2011〕109号)文件精神,拟从我校选派科技副职1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选条件
1.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发展潜力大,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乐于奉献,身体健康。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或所学专业为规划、经济、管理,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3.具备所列资格之一者:副处级(含参照管理)以上;担任正科级或相当职级干部2年以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推荐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报名、组织研究确定”的方式推荐人选。在个人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学校党委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报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审定。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根据人选情况,统筹考虑接收地需要后,确定具体挂职地点。2012年1月15日前,第八批科技副职全部到任。
三、挂职有关事项
1.科技副职挂职时间为2年,一般不得提前结束挂职。挂职期间,只转党组织关系,其他关系不变。实施科技副职任前和中期培训,每次时间3天左右。
2.科技副职挂职期间,实行选派单位和挂职所在地级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多重管理,以挂职所在地级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管理为主。
3.科技副职实施挂职中期和期满考核。挂职满1年进行中期考核,由挂职所在地级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挂职结束前2个月进行期满考核,由选派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县(市、区)委组织部协助做好考核工作。
4.科技副职不占接收县(市、区)政府班子职数,挂职期间,其工作条件按当地同等职务干部的标准执行,挂职补助按《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07〕229号)执行。
5.科技副职挂职期间,在选派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工资福利待遇由选派单位予以发放,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不受影响。
6.科技副职挂职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安排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晋升职级时给予优先考虑。
7.科技副职因工作需要缩短或延长任期的,须由选派单位党委、接收地党委研究提出后,报省委组织部批准。由挂职改任职的,由地级市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按粤组通〔2007〕58号文第二条办理。
四、工作要求
请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报名参加推荐选派第八批科技副职人员,请于2011年12月9号下午5:00前将《第八批科技副职推荐表》和本人近期健康体检表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干部科(联系电话:85211018,地址:行政办公楼621室)。
 
 
 
                     党委组织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