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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2014/2015学年度“中美富布赖特项目”研究学者的通知

2013-05-09 15:55:00 来源:未知 点击: 收藏本文

各有关单位:
2014-2015年度“中美富布赖特项目”研究学者子项目现开始申请,详情见附件。申请人请将准备好的材料连同单位意见于6月30日前交人事处师资科,过期不候。
联系人:平功波,电话:85211059。


人事处
2013年5月8日

 

附:关于遴选2014-2015学年度“中美富布莱特项目”研究学者项目出国留学人员的函 (留金秘美[2013]7126号 )

各项目单位:
为落实中美两国政府达成的教育交流协定,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选派40名研究学者参加“中美富布赖特项目”研究学者项目( Visiting Research Scholars Program,VRS),于2014-2015学年度赴美研修,项目经费由中美双方共同负担。请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人员培养计划择优推荐至多4名候选人。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推荐人选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学习、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责任心和责任感。
2、应是各项目院校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优秀教学/科研人员。暂不受理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的申请。
3、应在过去四年内没有在美留学的经历。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至少工作五年以上方可申请。
4、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5、身心健康。
6、研究学者:候选人年龄原则上在35 -50岁之间(于1963年8月1日后、1978年8月1日前出生),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高级专业职务,并能够从2013年9月开始脱离原单位10个月参加该项目。候选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十年以上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较高的英语水平,赴美后能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研究学者在美享受十个月的奖学金,留美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对遴选工作的要求:
1、遴选工作应贯彻落实“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各项目院校应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特别是要紧密结合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候选人。
2、选派资助学科应为美国问题研究相关领域,具体学科领域请参照附件一。申请人需有与美国问题研究相关的教学经验和专业背景。优先考虑能明确表明其研究课题,确有到美国进行研究的必要及非常愿意通过参加本项目增进中美两国人民相互理解的申请人。
3、在推荐候选人时,应注意男女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从未在美工作或学习过的候选人。
三、网上报名、申请要求与截止时间
1、请各项目院校根据项目要求进行选拔工作,统一组织被推荐人即日起分别登录http://apply.embark.com/student/fulbright/scholars及http:// apply. csc.edu. cn进行网上报名,并于2013年8月1日前将正式推荐公函(含人选名单及研究学者在职证明)和http://apply. embark. com/student/fulbrilght/scholars/网站上打印出的申请表及材料(一套)寄(送)至留学基金委美大事务部。
2、凡未按要求准备,并未在两个网站上进行报名或逾期提交的申请材料将不予受理。有关准备申请材料的要求详见附件二。
四、项目评审日程安排
1、2013年8 -9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通讯评审;
2、2013年11月底:通过通讯评审的候选人在北京参加项目面试;
3、2013年12月上旬:公布通过面试的候选人名单:
4、2014年8、9月:被录取的奖学金获得者由美方落实接收院校后派出。
五、本项目申请人应能够离开国内学校10个月。录取人员在美期间以国内学校事务为由提出离美一般将不予批准(紧急情况发生除外)。请申请人在决定申请前认真考虑上述留学要求。
六、根据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被录取人员出国前须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签约、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学习结束后须严格遵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相关规定,按期回国服务。本项目不受理留学人员的J-l签证豁免申请。
七、遴选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留学基金委美大事务部联系。
联系人:潘荣杰/陈晨
联系电话:010-66093951/010-66093949
传 真:010-66093945
电子邮件:rjpan@cse.edu.cn /cchen@cse.edu.cn
地 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A3楼13层
邮 编:100044

附件:

一、2014-2015学年度中美富布赖特项目研究学者项目资助学科领域清单
二、2014-2015学年度中美富布赖特项目研究学者项目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要求
三、项目院校名单
四、网上填写申请表指南
五、富布赖特研究学者项目申请必读(中英文)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秘书处
二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