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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的通知

2019-10-31 15:54:59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点击: 收藏本文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为深化我校与港澳教育交流合作,根据教育部通知,将于近期开展2020年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即原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

二、合作院校

所申报项目的合作方应为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

香港高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演艺学院、岭南大学、珠海学院、香港树仁大学。

澳门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

三、项目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双一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二)申报项目类型分为联合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实践交流4类。其中:

联合培养类包括我校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交换生等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教学科研类包括我校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教学实习、科研交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申报单位应与合作高校相关单位协商制订明确的科研计划,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创新创业类包括我校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实习等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并与合作高校相关单位联合制订明确可行的创新创业计划方案,同时能够充分调动资源,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

实践交流类包括我校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社会实践等项目。所申报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

(三)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交流项目师生是指港澳高校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以上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及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港澳参与的师生比应不大于1:10。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四、资助内容

长期项目资助内容包括教学补助(包括注册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生活费、交通补助等;短期项目按每人每天核定标准,资助费用,包干使用。具体资助标准可参照《华南师范大学关于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附件3)

五、申报及评审流程

(一)申报单位在申报规定期限内,与港澳高校就项目具体内容、执行时间、邀请人员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申请书》(附件1)及《项目确认书》(附件2)电子档到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邮箱20051047@m.scnu.edu.cn,并将纸质档签字盖章交至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石牌校区行政楼612,咨询电话020-85216962。

(二)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教育部系统提交申请,教育部将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教育部将下发项目批复通知,向我校提供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合作条件不成熟的项目,我校不建议申报立项。

六、项目执行及监管

(一)项目执行期原则上应在教育部批复后,教育部批复一般于每年4月份下达。

(二)项目获批后,应严格按项目计划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如遇项目延期或内容、人员调整,或因特殊情况临时取消,应在申报实施日期前20个工作日内告知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再在教育部系统上提交调整信息。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 师生信息表、项目总结(附照片、感言、问卷反馈等资料)、费用结算表(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等材料提交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再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教育部系统上提交。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华南师范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文件下载:2020年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确认书.doc


文件下载:2020年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申请书.docx


文件下载:华南师范大学关于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