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学校于2021年9月制定并印发了《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华师[2021]144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工作细则》第六条第三款对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作出了新的规定。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现就执行文件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申请条件 学生类型 |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函授或业余)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各类考生) |
思想政治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在纪律处分解除之后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坚持学术诚信,无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 |
学业水平 |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且在学习年限内通过我校指定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 | |
外国语水平 | 在学习年限内,参加以下考试之一并获得规定的通过成绩: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成绩合格;3.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考试成绩合格;5.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C)成绩80分或以上。 | |
申请时限 | 申请授予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
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安排
上半年 | 下半年 | 工作内容 |
4月 | 10月 | 按工作计划发布学位申报工作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按通知要求自主申报。 |
5月 | 11月 | 各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召开学位评审工作会议,并形成学位授予初步意见。相关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后报送学校教务处复核,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
6月 | 12月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工作会议,审定报送材料并作出学位授予决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
7月 | 次年1月 | 印制学位证书,通知学生领取。 |
三、其他事项
(一)课程平均分的计算规则
1.课程分数栏登记为“免修”“免考”的,不参加平均分的计算。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补考及格的科目均按60分计算。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平均分计算包含加考选考课程及毕业论文成绩。同一课程有两次或以上合格成绩的,取该课程最高成绩参加平均分计算。
4.非百分制课程分数(含毕业论文)按下表折算成百分制。
课程成绩 | 折算为百分制 |
++/满分 | 100 |
+4/优秀 | 95 |
+3/良好 | 85 |
+2/中等 | 75 |
+1/及格 | 65 |
(注:上表非百分制课程分数折算规则从2023年夏季学士学位申报开始执行)
(二)关于学位外语考试语种
非外语类专业,学位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外语类专业,学位外语考试语种为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
(三)学生申请授予学位的时间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证书落款日期6个月内,按学校通知要求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申请后中途放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不再受理其学士学位的授予申请。
附:华师【2021】144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pdf
华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