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教育部2025年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为深化我校与港澳教育交流合作,根据教育部通知,将于近期开展2025年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简称“万人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提交相应材料至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合作院校
所申报项目的合作方应为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
香港高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都会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演艺学院、岭南大学、珠海学院、香港树仁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学院、香港恒生大学、香港职业训练局专业教育学院、香港专业进修学校。
澳门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圣若瑟大学。
三、项目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双一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二)申报项目类型分为联合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实践交流4类。其中:
联合培养类包括我校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交换生等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教学科研类包括我校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教学实习、科研交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申报单位应与合作高校相关单位协商制订明确的科研计划,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创新创业类包括我校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实习等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有明确创新创业计划,且能够充分调动资源,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
实践交流类包括我校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社会实践等项目。所申报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
(三)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交流项目师生是指港澳高校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以上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及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港澳参与的师生比应不大于1:10。原则上长期项目中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人员比例为8:1:1。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四)建议申报项目为运作较成熟可执行且港澳来内地参与学生有一定数量规模的。
四、资助内容
长期项目资助内容包括教学补助(包括注册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生活费、交通补助等;短期项目按每人每天核定标准,资助费用,包干使用。具体资助标准可参照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制定的《华南师范大学关于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附件4)。
五、申报及评审流程
(一)申报单位在申报规定期限内,与港澳高校就项目具体内容、执行时间、邀请人员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项目申请书》(附件1)、《项目合作申报确认书》(附件2)、《学生补充说明》(附件3,此表为项目时长超过28天的需提交)电子档到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邮箱wsh6@scnu.edu.cn,邮件标题为“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万人计划项目申报”,并同步将纸质档签字盖章交至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及初审校内申报项目,与对应港澳合作高校内地事务部门确认校际合作可行性,再统一在教育部项目网站http://hk10000.fudan.edu.cn提交申请,教育部将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评审中如发现项目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国家安全、保密及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活动内容,项目申请书明显不合格或申报材料造假,项目承办人员在往年执行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等任一情况的,将不予立项,并取消该院校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各项目院校应尊重专家评审结果。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教育部将下发项目批复通知,向项目全额资助/部分资助/仅立项不资助/不予立项。合作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不建议申报立项。
(三)2024年已批准立项但延期至2025年的项目,需重新申报,并备注项目延期情况。
六、项目执行及监管
(一)项目执行期原则上应在教育部批复之后,按往年情况教育部批复一般于每年4月份下达。
(二)项目获批后,应严格按项目计划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如遇项目延期或内容、人员调整,或因特殊情况临时取消,应在申报实施日期前20个工作日内告知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提交相应材料,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再在教育部项目网站上提交调整信息。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执行情况、 师生信息表、项目总结(附照片、感言、问卷反馈等资料)、费用结算表(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等材料,提交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再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总后在教育部项目网站上提交(最晚不超过 2024 年 12 月 31 日)。教育部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联系人:华南师范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石牌校区行政楼612
罗老师、卜老师(电话020-85216962)
华南师范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附件3.学生补充说明(项目时长超过28天,不含28天).doc
附件4.华南师范大学关于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pdf